【條款內容】
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8.03.31 兆產(98)精字第0329號函備查
98.04.30 依98.02.12 金管保二字第09802520110 號函修訂
100.04.20 兆產備11410002068號函備查
100.09.0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06.22 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5611號公告及第10002525616號函修正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時,本公司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不受「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三款之約束。
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三、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情事,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四、 預定費用率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五、短期費率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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