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教練車使用附加條款-營業用

【條款內容】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01.26金管保二字第09402119770號函核准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7.01.16 兆產(97)備字第0065號函備查

98.03.31 兆產(98)精字第0370號函備查

8.04.30 依98.02.12金管保二字第09802520110號函修訂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教練車使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汽車因作為教育練習使用開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除主保險契約及汽車共同條款約定之不保事項及加保事項(但不包括汽車共同條款有關「被保險汽車供教練開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外,對於被保險汽車做為教練車使用時,若未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加漆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或未於車身前後加掛漆有「教練車」之附牌或加漆「教練車」之字樣時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亦不負賠償之責。

四、預定費用率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五、 短期費率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