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2、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三、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2、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6、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四、 預定費用率
汽車責任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32.7%。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體傷: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診斷書。
(四)醫療費收據。
(五)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戶口名簿影本。
(八)賠償金領款收據。
(九)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二、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死亡:
(一)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 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 死亡證明書。
(四) 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五) 和解書或判決書。
(六) 死者遺屬領款收據及被保險人領款收據。但受害第三人依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時毋需提出被保險人領款收據。
(七)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四)發票或其他收據。
(五)照片。
(六)和解書或判決書。
(七)賠償金領款收據。
(八)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已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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