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91.11.21台財保字第091071133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
,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損失,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代車費用。
本附加條款適用車種僅限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貨車。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就下列事項不負理賠之責:
1、被保險人以被保險汽車失竊向警方報案,經證明非事實者。
2、被保險汽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自尋獲或知悉尋獲以後之期間。
3、被保險人拒絕受領或未能於應領車通知日領取被保險汽車因而增加之額外日數。
四、預定費用率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五、 短期費率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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