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2、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因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汽車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2、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3、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4、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5、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6、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7、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8、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9、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賠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四、 預定費用率
汽車損失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32.5%。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代為填寫。
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四、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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