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

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金管保二字第09402127690號函核准

95年03月01日 中產(95)備字第0180號函備查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受託運人之託,以載明於要保書上之汽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汽車)運送物品,於運送途中(含運送途中休息或過夜)或裝卸物品時,發生物品或貨櫃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要保人得就物品損失責任範圍或貨櫃損失責任範圍擇一投保。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被保險人」,指載明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且限合法之汽車運送業者。

三、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因被保險人遲延或故意行為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2、對於物品短少或遭受竊盜損失之賠償責任。

3、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惡意破壞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4、運送金銀及其製品、珠寶、首飾、古玩、藝術品、文稿、圖畫、圖樣、模型、貨幣、有價證券、帳簿、憑證或其他各種文件所生損失之賠償責任。

5、運送動物或植物所生損失之賠償責任。

6、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任何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擅自放棄賠償請求權者。

7、被保險人依法得行使抗辯權或其他權利以免除或減輕責任,若因故意而未行使前述權利所產生或增加之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8、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沙塵或不可抗力所造成貨物或貨櫃損失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能證明其損失非因上述危險事故而係由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9、直接因被保險汽車裝載超高或超重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10、因物品固有瑕疪或包裝不固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11、因物品油類或其他貨物接觸污染所致損失之賠償責任。

12、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13、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14、未經被保險人許可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15、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或裝卸所致者。

16、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17、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酒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18、運送之物品,依法令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進出口者。

四、 預定費用率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32.7%。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要保書載明之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證明: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憲警單位處理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損失清單及費用支出單據。

4、發票或其他收據。

5、照片。

6、和解書或判決書。

7、賠償金領款收據。

8、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十五天內賠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