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汽車原汽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並特別載明之零件及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未固定裝置於汽車之零配件或非原廠裝置且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並特別載明之零配件。
四、 預定費用率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五、短期費率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但國產汽車最低不得低於1,000元,進口汽車最低不得低於2,000元。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但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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