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被保險人 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倘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該第三人時,本公司於應給付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將其金額返還予被保險人。
三、不保事項
因受酒類影響駕車肇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四、 預定費用率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五、短期費率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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