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依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兆豐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僱用之駕駛員、隨車服務及隨車執行職務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亦負賠償之責。
三、 不保事項
受僱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殘廢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受僱人之故意行為。
(二)受僱人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受僱人本身之疾病,殘疾。
四、預定費用率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五、短期費率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比照主保險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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