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中華航空公司機師喪失執照保險

一、 核備日期及文號

航空保險屬於國際性保險單。

96.10.15兆產(96)備字第1035號

二、 承保範圍

在保險生效期間內或保單到期十二個月內(病症始發生於保險期間),經民航局評估並正式通知,若被保險人(機師)因以下之原因於長期喪失執照者,保險公司將根據保單內容所記載之各項約定條件,對被保險人履行補償之義務。

三、不保事項

因以下之原因所造成的喪失執照情形,為除外事項,不納入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有故意自傷、自殺或蓄意攻擊之行為。

(三)因被保險人犯罪行為所導致。

(四)被保險人與軍隊一起執行任務(非例行性從事非戰鬥任務不在此限) 。

(五)被保險人因保單涵蓋範圍外之原因造成執照喪失。

(六)AIDS或輕症愛滋病關連症候群。

(七)戰爭及相關風險。

(八)精神異常。

(九)既往症。

(十)懷孕、分娩等正常生育過程及產後憂鬱症。懷孕而導致之併發症經產科醫生確診後,仍在保單涵蓋範圍內。

(十一)因核發證照之機構更改其體檢標準,包括政府機關。任何的理賠處理,將以保單起保日時之體檢標準為依據。 

四、預定費用率

20.7 ﹪

五、短期費率表

按月數比例算之。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月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