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中華航空公司機師喪失執照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航空保險屬於國際性保險單。

100.10.14 兆產備11310008202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在保險生效期間內或保單到期十二個月內(病症始發生於保險期間),經民航局評估並正式通知,若被保險人(機師)因以下之原因於長期喪失執照者,保險公司將根據保單內容所記載之各項約定條件,對被保險人履行補償之義務。

三、不保事項

因以下之原因所造成的喪失執照情形,為除外事項,不納入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有故意自傷、自殺或蓄意攻擊之行為。

(三)因被保險人犯罪行為所導致。

(四)被保險人與軍隊一起執行任務(非例行性從事非戰鬥任務不在此限) 。

(五)被保險人因保單涵蓋範圍外之原因造成執照喪失。

(六)AIDS或輕症愛滋病關連症候群。

(七)戰爭及恐怖主義有關之任何行動。

(八)精神異常。

(九)既往症。

(十)懷孕、分娩等正常生育過程及產後憂鬱症。懷孕而導致之併發症經產科醫生確診後,仍在保單涵蓋範圍內。

(十一)因核發證照之機構更改其體檢標準,包括政府機關。任何的理賠處理,將以保單起保日時之體檢標準為依據。

注意:保險公司同意在被保險人加入華航喪失執照保險計劃連續二十四個月後,其原有之既往症於此期間未在復發,則之後因該既往症而導致之執照喪失,亦加入本保險之保障。

四、預定費用率

20.7 ﹪

五、短期費率表

按月數比例算之。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月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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