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危險條款
本保險承保被保險標的物一切損毀或滅失之危險。
2、共同海損條款
本保險承保依據運送契約或有關適用法律與慣例所理算或認定之共同海損與施救費用,而其發生係為了避免或有關避免第(四)(五)(六)及(七)條或其他條款除外之任何原因所致之損失。
3、雙方過失碰撞條款
本保險並對於被保險人在運送契約之「雙方過失碰撞條款」下所應負的責任額內按照本保險單應賠付的損失額予以理賠。倘船舶所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自備費用為被保險人對該賠償要求提出抗辯。
4、一般不保除款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事項
4.1 得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故意過失引起之損害或費用。
4.2 被保標的物之正常滲透、正常失重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損。
4.3 被保險標的物的不良或不當包裝或配製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本條款4.3所指之「包裝」包括貨櫃或貨箱內之堆放,但此項之堆放以完成於本保險生效前或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所為者為限。)
4.4 被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引起的損害。
4.5 主因為延滯引起的損害或費用,包括由承保之危險引起之延滯在內。
4.6 由於船舶之船主經理人租船人或營運人的破產或債務積欠引起之損害或費用。
4.7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引起被保險標物之損害或費用。
5、不適航及不適運不保條款
5.1 本保險不承保因載運船舶或駁船的不適航,及因載運船舶駁船運輸工具貨櫃或貨箱的不適安全運送原因,引起被保險標的物之損害或費用,而此種不適航或不適運原因於被保險標的物裝載之時為被保險人或其雇用人已知情者。
5.2 除為被保險人或其雇用人已知情的不適航或不適運原因外,保險人放棄任何違反載運船舶應具備適航能力及適運條件運送被保險標的物至目的地的默示保證規定。
6、戰爭危險不保條款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危險事故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6.1 因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顛覆或其引起之內爭或任何由於交戰或對抗交戰國武力之敵對行為。
6.2 因捕獲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海上劫掠除外)、及因上述危險或任何危險威脅企圖之結果。
6.3 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遺棄戰爭武器。
7、罷工不保條款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危險事故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7.1 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結果引起者。
7.2 因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結果引起者。
7.3 因任何恐佈主義份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引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