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88.10.21台財保第881858932號函核准
95.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備查
二、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所致託運物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 使用價值或市場價格之損失。
- 因運送遲延所致之損失。
- 託運人包裝不固致中途散失滲漏者。
- 包裝完好而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而無法證明係因意外事故所致者。
- 因貨物之特性致重量減輕、腐化、醱酵、長黴、生鏽、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者。
- 貨物存放於倉庫、堆棧或其他建築物內之損失,但正常運輸途中必須之臨時儲存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違法行為、無照駕駛、越級駕駛或因酒類或藥劑影響所致之損失。
- 運送工具超載、超速所致之損失。
- 因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 因敵人侵略、外敵、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征用、軍事訓練或演習,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
- 因核子分裂、鎔解或輻射作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四、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五、理賠申請所需文件
- 索賠函
- 保險單
- 運送契約書
- 運送發票證明
- 裝箱單或重量證明單
- 提貨單或其他裝運文件
- 公證報告或相片或其他損害證明文件
- 警方報案證明
- 行照、駕照影本
- 貨主索賠函
- 和解書或同意書
- 其他證明文件(如修理費用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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