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金融機構小額貸款信用保險

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94.08.22.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3120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要保人投保本保險契約後,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核貸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因借款人未依借款契約按期攤還借款本息,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累積損失金額超過約定之起賠點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本公司理賠時,對於每一借款人所造成之損失,應先按保險單所載之比例,計算本公司及被保險人各自應分攤之損失金額;其屬本公司應負擔部分,由本公司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質任;其屬被保險人應負擔部分,為被保險人之自負額,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其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之借款人未償還借款,而被保險人未依照本保險契約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向借款人追償所致之損失。

2、由於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與借款人串通、共謀所致之損失。本款所稱之不誠實行為係指刑法上之詐欺、偽造文書、背信等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3、由於戰爭、兵亂、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損失。

4、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未依照經本公司同意之核撥貸款業務授信準則、作業辦法、授權規定等規範辦理徵信及核貸手續,或借款人未完成借貸手續時所發生之損失。

5、被保險人將借款撥付予非借款人本人帳戶所致之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約定可將借款撥付予借款人所指定之其他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6、因被保險人承作循環信用貸款業務所致之任何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放款前之徵信評估資料。

3. 對借款人催收證明文件。

4. 借款人之借款資料及還款紀錄。

5. 法院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6. 相關損失理算資料。

7.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