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應收帳款信用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3.02兆產(96)精字第0208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7.03.21兆產(97)意字第0299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正常業務情形下,依買賣契約提供貨品或服務後,以其名義開立發票所生合法且無爭議之應收帳款,因買方失卻清償能力或延遲付款,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對個別買方所生之應收帳款債權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訂個別買方信用限額時,須在本公司所承保之應收帳款債權已獲得全部或部分清償後,該超過個別買方信用限額之應收帳款債權始得納入承保,惟仍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訂之個別買方信用限額。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相關之費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訴訟所生之費用。

(二)針對政府機關、依公法組成之公司、私人之應收帳款債權,及對賣方直接或間接擁有多數利益或對公司管理擁有決策影響力之公司,其所生之應收帳款債權。

(三)賣方未能履行買賣契約所生之損失,或買賣雙方之一方,因未能遵守法令所致之損失。

(四)買方不接受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或取消買賣契約所致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提供貨品或服務前,買方即已失卻清償能力所致之損失。

(六)直接或間接因電離化、輻射物質、爆炸或其他危險所致之損失,或受污染財產、爆炸性之核子零組件、或核子燃料燃燒或廢棄影響所致之損失。

(七)買方所屬國發生天然災害、戰爭、外國武力佔領、內亂、敵對、革命、罷工後所發生之損失。但被保險人能證明該損失與事故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八)任何國家因執行政府權利以法令對買方營業干涉、徵收、沒收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所致之損失。

(九)任何政府之決策或措施禁止買賣契約之履行,致使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無法交付所致之損失。

(十)匯率波動或貨幣貶值所致之損失。

(十一)買方所屬國因外匯管制致買方無法轉換貨幣清償應收帳款債權所致之損失。

(十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形式之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損失。

(十三)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任何義務所致之損失。但被保險人能證明其義務之違反與事故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十四)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 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4.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雙方之買賣契約書。

3. 商業發票。

4. 買賣雙方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5. 應收帳款人(即被保險人)相關應收帳款之契約書。

6. 相關損失證明文件。

7. 被保險人針對無法如期清償之買方進行追討債款之相關文件。

8. 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9. 賠款同意書。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