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100.10.17金管保品字第10002165700號函核准

二、承保範圍

要保人因發生下列事故致未將其於保險期間內所收受委繳保費之全部或部分交付予被保險人所指定之保險業,造成被保險人之保費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之侵占、詐欺或背信之行為且經被保險人對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提出刑事告訴。

二、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之侵占、詐欺或背信之行為致被保險人受有委繳保費之損失,由爭議處理機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成評議書,並經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三、要保人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而有清算、破產法之和解或破產之情事。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交付之委繳保費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所有被保險人之委繳保費損失合計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三、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致未將委繳保費交付予被保險人指定之保險業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二、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三、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擴大。

五、要保人所經營之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六、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要保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七、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四、預定費用率

20﹪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 送達本公司翌日零時起,本保險契約正式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 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並應於終止日前,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所賠付之金額,已達到本保險契約所載 明「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效力終止,其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 還。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事故 致要保人未將該筆委繳保費全部或部分解繳予指定之保險業,造成被 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應於發現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對要保人 或其員工、業務員提起刑事告訴或申請評議。 本公司得協助被保險人提出刑事告訴,但不負責處理後續出庭事宜,亦不負擔任何訴訟相關費用。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有侵占、詐欺或背信之行為者

要保人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者

理賠申請書

經由要保人洽訂保險契約之證明物件

提出刑事告訴之證明或經法院核可之評議書

 

要保人清算、破產之證明或進行破產法和解程序之證明

 

身分證影本

交付委繳保費之付款憑證

賠款電匯同意書(依本公司之表格)

賠款同意書(依本公司之表格)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