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88.02.20台財保第881779331號函核准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 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培育之任一師資培育公費生(以下稱被保證人)於本保證保險期間內,因違反「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且未依「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生償還公費實施要點」償還公費,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最高以各該被保證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述原因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證人死亡或因重大疾病不能履約時。
2、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所致被保證人不能履約之責任。
3、 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召,致被保證人不能履約之責任。
4、 被保險人自願放棄或未予分發,致該被保證人毋需履約者。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學生之相關就學資料。
3. 對學生要求還款證明文件。
4. 相關損失理算資料及給付學生之相關公費證明文件。
5. 法院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6. 賠款同意書。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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