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外勞仲介業貸款償還保證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奉96.0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如下:

1、貸款總金額之限額

本保險所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內所貸放予被保證人之貸款總金額以保險單「貸款總金額之限額」欄所載之金額為限。

2、保險期間內累積總賠款之限額

本保險契約對納入承保之各貸款案之累積總賠款,以納入承保之貸款案貸款總金額之約定百分比為限,其百分比需記載於保險單「保險期間內累積總賠款之限額」欄。

3、每筆貸款之保證保險金額

本公司對保險契約期間內,被保險人所貸放予被保證人之各筆貸款之保證保險責任,僅於保險單「每筆貸款之保證保險金額」欄所載範圍內被保證人未償還之本金,經扣除保險單「被保險人之自負額」欄所載之金額後賠付之,並應受前述兩項之限制。

本保險契約承保外勞仲介業因引進外勞之需向被保險人所辦理之貸款,於貸款期間內未依約以每月年金法按期攤還本息時,則於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追償辦法追償後仍受有損失者,經扣除被保險人之自負額後,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於承保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未依保險契約第十條約定之放款原則核貸,或核貨失實,或未依第十六條約定之程序追償所致之損失。

2、由於被保險人之不誠實行為或與被保證人串通、共謀所致之損失。

3、由於戰爭、兵亂、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被保證人及其連帶保證人無法償還所致之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徵信紀錄、連帶保證人資料。

3. 被保證人引進外勞之相關核准文件。

4. 向被保證人催收之相關催收紀錄。

5. 貸款合約書、本票。

6. 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

7. 被保證人繳款明細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