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應收帳款承購信用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0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本保險承保應收帳款承購業者於保險期間內承購賣方之應收帳款債權,因買方失卻清償能力或延遲付款,致應收帳款承購業者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 相關之承購費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訴訟所生之費用。

2. 針對政府機關、依公法組成之公司、私人之應收帳款債權,及對賣方直接或間接擁有多數利益或對公司管理擁有決策影響力之公司,其所生之應收帳款債權。

3. 賣方未能履行買賣契約所生之損失,或買賣雙方之一方,因未能遵守法令所致之損失。

4. 買方不接受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或取消買賣契約所致之損失。

5. 被保險人所承購之應收帳款債權,於承購前買方即已失卻清償能力所致之損失。

6. 直接或間接因電離化、輻射物質、爆炸或其他危險所致之損失,或受污染財產、爆炸性之核子零組件、或核子燃料燃燒或廢棄影響所致之損失。

7. 買方所屬國發生天然災害、戰爭、外國武力佔領、內亂、敵對、革命、罷工後所發生之損失。但被保險人能證明該損失與事故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8. 任何國家因執行政府權利以法令對買方營業干涉、徵收、沒收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所致之損失。

9. 任何政府之決策或措施禁止買賣契約之履行,致使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無法交付所致之損失。

10. 匯率波動或貨幣貶值所致之損失。

11. 買方所屬國因外匯管制致買方無法轉換貨幣清償應收帳款債權所致之損失。

12. 直接或間接因任何形式之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損失。

13. 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任何義務所致之損失。但被保險人能證明其義務之違反與事故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本保險商品之保險費係以最低預收保險費方式計收,故無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本保險商品之實際應收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時,應由被保險人補繳其差額。但本公司應收之保險費不得低於保險單面頁所記載之預收保險費。故無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雙方之買賣契約書。

3. 商業發票。

4. 買賣雙方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5. 承購應收帳款人(即被保險人)承購相關應收帳款之契約書。

6. 相關損失證明文件。

7. 被保險人針對無法如期清償之買方進行追討債款之相關文件。

8. 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9. 賠款同意書。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