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奉94.01.21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0650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收取海外旅遊學習(以下簡稱遊學)費用後,因財務問題而無法履行原訂遊學契約,使所安排或組團之遊學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被保險人全部或部份遊學費用遭受損失,本公司對該損失在本保險契約約定之金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惟遊學費用若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支付遊學費用後,已依信用卡使用約定書之規定,出具爭議聲明書請求發卡銀行暫停付款或將其繳付之款項扣回者,則視為未有損失之發生。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遭受損失之遊學費用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所有學員之遊學費用損失合計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除另有約定外,未經本公司覆核且製發保險證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訂遊學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遊學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
七、要保人所經營遊學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一年期保險費乘以保險期間內經過月份之各月份費率比之合計計算,其中未滿一個月之月份,以一個月計算;費率比合計低於15%者,以15%計算。短期費率係數表如下:
經過月份 |
一月份 |
二月份 |
三月份 |
四月份 |
五月份 |
六月份 |
費率比(%) |
15 |
15 |
0 |
0 |
0 |
15 |
經過月份 |
七月份 |
八月份 |
九份月 |
十月份 |
十一月份 |
十二月份 |
費率比(%) |
20 |
20 |
15 |
0 |
0 |
0 |
六、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遊學契約書、遊學課程表及保險證。
3. 遊學費用繳費證明、如為刷卡請附刷卡單或帳單影本。
4. 被保險人因業者無法履約,必須支付遊學相關必需費用之付款憑證。
5.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及護照影本。
6. 賠款同意書。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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