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下列交易或原因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為應施檢驗之商品,未依規定辦理者。
(二) 以實體載具表彰抽象服務、勞務或須藉由間接方式始得以換取之商品。
(三) 網路交易平台於交易規範中所載明禁止或限制或其認定為非屬賣方得藉由網路交易平台銷售之商品。
(四)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五)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六)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七)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八)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九)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十) 商品之交易履行地發生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賠償責任。
(十一)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十二)因商品所致之產品責任,包括產品瑕疵、設計錯誤、製造錯誤、潛在缺陷或使用說明不當及產品中含有石綿、多氯聯苯、尿素甲醛、避孕用具或藥品、乳矽膠填充物、治療亞級性骨髓神經系統之藥品、己醯雌酚、奧克西欽諾林、感冒疫苗、診斷或治療愛滋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產品等。
(十三)因商品以郵寄或託運方式於運送途中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者。
(十四)因買賣雙方約定以當面交付金錢與商品者。
(十五)因商品之價值減損、未達預期之品質、功能或任何間接損失所致者。
(十六)因商品遭政府機構沒收、查驗所致之延遲或毀損者。
(十七)要保人無權代理所致者。
(一)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應於買賣契約成立日起算六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二)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於買賣契約成立日起算九十日內提出,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證明:
1.出險通知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
2.損失清單及約定交易金額之付款憑證。
3.意外事故之相關證明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警方報案證明。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