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06月29日保局二字第09602069690號函同意備查
96年08月15日兆產(96)備字第0707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收取團費後,因財務問題而無法履行原訂旅遊契約使所安排或組團之旅遊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被保險人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遭受損失之團費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所有旅客之團費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三、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訂旅遊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旅遊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
七、要保人所經營旅行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八、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87.12.10台財保第871886806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91.07.30台財保字第0910706978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上者 |
1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二、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將損害之情況拍照存證。
3.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4.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旅遊契約及代收轉付收據。
3. 旅行團費用繳費證明文件。
4. 旅遊行程明細表。。
5. 身分證及護照影本。
6. 旅行必要費用支出之費用單據正本。
7. 賠款電匯同意書。
8. 債權讓與契約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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