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或核備日期及文號
97.01.29兆產(97)傷字第0118號函備查
97.09.23依97.07.23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02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兆豐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兆豐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殘廢增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主保險契約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照主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殘廢增額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主保險契約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增額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增額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增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主保險契約及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增額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增額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增額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增額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14.8%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十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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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一個月或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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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日 |
5%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一)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第二條約定意外傷害身故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三)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殘廢增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增額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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