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一、核准或核備日期及文號

94.03.09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1450號函核准

95.0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9.13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函修正

96.08.31依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7.09.23依97.07.23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02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10人以下:16%;10人以上,50人以下:8.6%。

五、 短期費率表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十一個月以上
100%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一日
5%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一)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第五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要保單位有參加保險資格之人數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如要保單位已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