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內容|
一、核准或核備日期及文號
92.07.11台財保字第0920751006號函核准
93.05.12中產(93)企字第0394號函核備
95.0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9.13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函修正
96.08.31依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7.09.23依97.07.23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02號令修正
99年9月20日兆產備11509907492號函備查
100年1月20日兆產備11510000496號函備查
101年1月18日兆產備11510100327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
三、不保事項
同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5~9人:33%;10~49人:28%。
五、短期費率表
同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同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