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或核備日期及文號
97.03.05兆產(97)傷字第0222號函備查
97.09.23依97.07.23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02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重大燒燙傷時,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三、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10人以下:16%;10人以上,50人以下:8.6%。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十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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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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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一個月或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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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日 |
5% |
六、 保費退費係數表
(一)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第五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要保單位有參加保險資格之人數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如要保單位已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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