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特定事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4.03.08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1480號函核准

95.0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9.13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函修正

96.08.31依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7.05.29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6號函修正

97.09.23依97.07.23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02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或要保單位投保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特定事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特定事故,自特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所致死亡或殘廢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特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特定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飛機墜落或失事。

(二)雷擊、火災或地震。

(三)被保險人與其配偶因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四)電梯或電扶梯墜落或故障。

(五)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水、陸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三、特定事故保險金額之約定

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事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發生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危險事故者,依主保險契約給付之金額三倍給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發生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約定之危險事故者,依主保險契約給付之金額二倍給付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發生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五款約定之危險事故者,依主保險契約給付之金額一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蒙受二種以上特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廢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種賠償倍數最高之特定事故,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四、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10人以下:16%;10人以上,50人以下:8.6%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十一個月以上
100%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一日
5%

七、保費退費係數表

(一)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第五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要保單位有參加保險資格之人數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八、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