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內容|
一、核准或核備日期及文號
95.10.14兆產(95)備字第0428號函備查
96.08.31依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7.03.21兆產(97)傷字第0305號函備查
97.05.29依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6號函修正
97.09.23依97.07.23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02號令修正
99年9月20日兆產備11509907494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或要保單位於投保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且施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不保事項
同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5~9人:33%;10~49人:28%。
五、短期費率表
同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同兆豐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應詳載手術名稱、部位)及住院證明;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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