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住院日額型(乙型)(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一、核准或核備日期及文號

95.04.11中產(95)備字第0340號函備查

95.0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正

96.08.31依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7.09.23依97.07.23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02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2.掌骨、指骨
14天
3.蹠骨、趾骨
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5.肋骨
20天
6.鎖骨
28天
7.橈骨或尺骨
28天
8.膝蓋骨
34天
9.肩胛骨
40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天
12.頭蓋骨
50天
13.臂骨
4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18.股骨
50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20.大腿骨頸
60天

三、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13.94%

五、短期費率表

無。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