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
(四)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六)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七)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受僱人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因吸食毒品、違禁藥物或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於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3. 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4. 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
(二)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2. 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得確定賠償責任之證明文件。
3. 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