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7.08.27兆產(97)備字第0886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22.1%~44.6%
五、短期費率表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十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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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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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一個月或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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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一)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非因遭受本附加保險第一條約定意外傷害身故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三)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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