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住院日額加值型)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傷害醫療特定病房日額保險金、傷害醫療住院看護費用日額保險金、傷害醫療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7.08.27兆產(97)備字第0889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住院日額加值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但第一點及第二點每次傷害給付日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十日。

(一)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住院三十日以內(含三十日)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連續住院超過三十日(含住進特定病房日數)時,本公司則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的一•五倍乘以住院日數(扣除住進特定病房日數)給付保險金;至住進特定病房期間,則依第三條約定給付「傷害醫療特定病房日額保險金」。

(二)傷害醫療特定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經診斷有住進特定病房之必要且住進特定病房者,本公司按「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的二倍乘以住進特定病房日數,給付「傷害醫療特定病房日額保險金」,且就該給付日數不另給付前條「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前項所稱「特定病房」係指燒燙傷病房及加護病房。

(三)傷害醫療住院看護費用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且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三項以上,需專人照料看護,由醫師出具診斷書證明者,本公司按「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乘以需專人照料看護之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住院看護費用日額保險金」,且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1. 無法自己起床或穿脫衣服。
2. 無法自己梳洗頭髮或淋浴。
3. 無法自己攝取食物。
4. 無法自己走動或移動。
5. 失去排便、排尿之控制能力或無法自己排便、排尿。

(四)傷害醫療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僅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的二分之一給付「傷害醫療骨折未住院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2掌骨、指骨

14天

3蹠骨、趾骨

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5肋骨

20天

6鎖骨

28天

7橈骨或尺骨

28天

8膝蓋骨

28天

9肩胛骨

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天

12頭蓋骨

50天

13臂骨

4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18股骨

50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20大腿骨頸

60天

三、不保事項

同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22.1%~44.6%

五、短期費率表

同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同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申請「傷害醫療住院看護費用日額保險金」時,其診斷書或住院證明應載明被保險人無法自理之日常生活活動項目,且其中至少須有三項以上符合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規定。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