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殘廢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殘廢增額保險金)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7.08.27兆產(97)備字第0892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殘廢增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保險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照本附加保險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殘廢增額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保險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增額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增額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增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保險及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增額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增額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增額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增額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不保事項

同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22.1%~44.6%

五、短期費率表

同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同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受益人申領殘廢增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