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2.12.29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073327號函核准(公會版)

97.08.27兆產(97)備字第0894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附加有「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傷害保險者,其給付金額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準。但死亡保險金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其給付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殘廢保險金如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其給付額度則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乘以殘廢等級計算。

三、不保事項

同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項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無。

五、短期費率表

無。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無。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遇有恐怖主義行為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共保組織所公告之期間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亡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倘一次保險事故共保會員公司合計應給付之保險金總額超過共保危險承擔總額度新台幣十億元時,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於前項公告期限內向本公司請求理賠者,視同放棄其請求權,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公告期限至少三十日,必要時得延長之,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理賠申請文件同兆豐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