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鍋爐保險

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95.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發生爆炸或壓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保險標的因第一條所載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

1、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違法行為。

2、本保險第一章第一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凡保險標的因滲漏、腐蝕、或燃料作用致物料磨損或耗損,零件起槽或破裂、自然耗損、裂痕、起泡、疊層及裂隙等瑕疵,蒸氣或給水管接頭之破裂或衰退,管件受熱澎出及變形,鑄鐵製造部份開裂。但上述瑕疵,破裂或衰退、澎出及變形因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2).鍋爐、過熱器及節熱器內個別管件之衰退,但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3).因工作停止所致之損失。

(4).因任何試驗所致之毀損,但試驗壓力未超過檢查單位所准許之最高壓力者除外。

(5).直接或間接因火災、閃電、雷擊、拋擲或墜落物、偷竊、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土地坍塌陷落及其他自然災變所致之毀損。

本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標的已發生本保險約定危險事故之毀損者。

3、本保險第一章第二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或家屬因爆炸或壓潰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自有、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因爆炸或壓潰引起之火災,或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35.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31.30%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37.50%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43.80%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50.00%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6.30%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2.50%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68.80%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75.0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1.30%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87.5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3.80%
超過十一個月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資料:

1.保險單

2.出險通知單

3.事故報告:詳述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區域)及事故發生經過,可能之事故原因。

4.事故之現場照片。

5.損失清單:列明受損標的物之品名、數量及修復或重置單價。

6.受損標的物之原始採購憑證。

7.廠商修復估價單及發票或相關合約憑證。

8.受損機器設備之原廠檢測或鑑定報告。

9.受損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原始圖面。

10.貨物庫存表。

11.貨物進出明細帳。

12.貨物成本結構(含原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

13.竊盜案之警方報案證明。

14.建物租賃合約。

15.機器設備配置平面圖。

16.中央氣象局之氣象(颱風)或地震資料。

17.其他項目: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