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工程押標金保證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9.04兆產(95)備字第0242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投標人於保險期間內,參加本保險單所載之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投標,於得標後不依投標須知或其他有關投標規定與被保險人簽訂工程契約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一) 投標人因下列事項未能簽訂工程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

2.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 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二)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及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投標人不簽訂工程契約所致利息、租金或預期利潤之損失,及重新招標、催告履行或訴訟之有關費用。

四、預定費用率

95年度金管會准予備查之預期附加費用率:25.7%

五、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投標人參加本保險單所載工程投標,於得標後不依投標須知或其他有關投標規定與被保險人簽訂工程契約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賠償請求書,載明投標人之得標金額與該工程同次開標之次低得標金額之情形。

(三)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向得標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出險通知
原採購契約
原招標文件
損失之證明文件
賠款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債權轉讓書(本公司表格)
電匯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