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9.04兆產(95)備字第0242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對於承攬人不履行工程契約規定之保固或養護責任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承攬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保固或養護責任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承攬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工程有關廠商之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四、預定費用率
95年度金管會准予備查之預期附加費用率:25.7%
五、短期費率表:
無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無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投標人參加本保險單所載工程投標,於得標後不依投標須知或其他有關投標規定與被保險人簽訂工程契約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賠償請求書,載明投標人之得標金額與該工程同次開標之次低得標金額之情形。
(三)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向得標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出險通知 |
原採購契約 |
原招標文件 |
損失之證明文件 |
賠款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
債權轉讓書(本公司表格) |
電匯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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