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9.04兆產(95)備字第0242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對於承攬人依本保險單所載工程契約(以下簡稱工程契約)規定領取之工程保留款,因不履行工程契約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1、承攬人依工程契約規定應提供工程保固保證或投保保固保證保險者;不論提供或投保已否,本公司對於工程保固保證或保固保證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2、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之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無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無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承攬人依本保險單所載工程契約規定領取之工程保留款,因不履行工程契約而受有損失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賠償請求書,載明承欖人領取之工程保留款之情形。
3.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向承攬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出險通知 |
原採購契約 |
原招標文件 |
其他損失之證明文件 |
賠款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
債權轉讓書(本公司表格) |
電匯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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