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保固或養護責任,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保固保證金之情形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三、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依採購契約履行保固或養護責任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3、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要保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其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不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本保單無短期係數表,對於未滿一年之保單,按一年期之費率計算保費。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本保單未到保險終止年月,如需終止保險契約,其退還保費公式如下:
(1).保險期間發生理賠:不退費
(2).保險期間沒有發生理賠:
應退還保費=已收保費-應收短期保費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要保人保固保證金之情形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賠償請求書,載明依採購契約規定不發還保固保證金之情形。
3.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向被保證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
4.本公司於接獲賠償請求時,得以被保險人自行或雇工代要保人依採購契約履行保固或養護工作所需費用為準,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出險通知 |
原採購契約 |
原招標文件 |
其他損失之證明文件包括利息、運費、違約金、稅捐、訴訟費及因重新採購所發生之費用 |
賠款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
債權轉讓書(本公司表格) |
電匯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