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9.04兆產(95)備字第0242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承攬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工程契約(以下稱工程契約),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而承攬人依工程契約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一)承攬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工程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 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3. 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經約定並載明於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4.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 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二)本公司對下列損失及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承攬人不償還預付款所致之損失。

2. 工程設計、施工方法或施工規範因修改或變更所增加之費用。但被保險人於承攬人不履行契約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3. 承攬人不履行工程契約所致利息、違約金、罰款、租金或預期利潤之損失,及重新招標、催告履行或訴訟之有關費用。

四、預定費用率

95年度金管會准予備查之預期附加費用率:25.7 %

五、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要保人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賠償請求書,載明依採購契約 規定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

(三)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向被保證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

(四)本公司於接獲賠償請求時,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由本公司代洽經被保險人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

(2).以被保險人依照原採購契約發包方式及採購契約條件而就未完成部分重新採購之總金額超過原採購契約總金額扣除損失發生時實際已付要保人採購金額之差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出險通知
原採購契約
原招標文件
損失之證明文件
包括利息、運費、違約金、稅捐、訴訟費及因重新採購所發生之費用
賠款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債權轉讓書(本公司表格)
電匯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