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9.04兆產(95)備字第0242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工程承攬人因不履行本保險單所載工程契約(以下稱工程契約),致被保險人對工程預付款無法扣回,而受有損失時,由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對工程預付款不依工程契約規定,自應付之工程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無法收回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工程契約所訂工程預付款以外之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95年度金管會准予備查之預期附加費用率:25.7%
五、短期費率表:
無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無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依採購契約規定,有無法扣回預付款之情形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賠償請求書。
(三)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向被保證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
(四)本公司之賠償金額,應扣除被保險人已扣抵或可扣抵及要保人已償還之預付款。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出險通知 |
原採購契約 |
原招標文件 |
損失之證明文件 |
包括利息、運費、違約金、稅捐、訴訟費及因重新採購所發生之費用 |
賠款同意書(本公司表格) |
債權轉讓書(本公司表格)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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