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汽車代檢廠(場)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

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95.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委託契約,依該契約規定,要保人有應解繳而未解繳之代收金額、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之情事發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委託契約之受託人,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委託契約之委託人。

三、 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委託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要保人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及其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十一個月以上
100%
十月以上至十一個月
95%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本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終止之,其未滿期間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照短期費率之規定返還要保人。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出險通知單。

2.雙方之委託契約書。

3.受託廠商應解繳而未解繳金額之相關損失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針對無法如期解繳金額,進行追討債款之相關文件。

5.賠款同意書。

6.其他相關文件。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