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備日期及文號
100年12月13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30720號函核准
100年12月12日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7320號函核准
100年07月21日兆產備11110001828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類別
壹、
財物損害保險
貳、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參、
訪客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壹、
財物損害保險
一、 承保範圍
(一)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竊盜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額外費用之賠償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臺幣3,000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
(三)動產自動擴大承保:
本保險契約自動擴大承保下列事項:
一、工作地點內個人財物保障
倘被保險人個人財物在工作地點內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全年最高賠償總額以新臺幣20,000元為限。
二、出差期間個人財物保障
被保險人之隨身物品在出差時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全年最高賠償總額以新臺幣20,000元為限。前述財物因竊盜所致之損失時,被保險人應於發現損失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警察。
三、暫時性物品搬遷保障
倘保險標的物因清潔、修護、修理或改裝等原因,需暫時搬離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且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全年最高賠償總額以新臺幣100,000元為限。
四、租賃地點內個人財物保障
倘被保險人個人財物在租賃地點內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全年最高賠償總額以新臺幣100,000元為限。
前述租賃地點係指除保險契約上所載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以外被保險人另行租賃之處所。
五、生活急需補助金
倘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時,被保險人為應急而需購買必要衣著及日用必需品之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每一保險事故之生活急需補助金全年最高賠償總額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本動產自動擴大承保之區域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離島地區為限。
二、 不保事項
(一)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5、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6、冰雹。
(二)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3、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5、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6、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7、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三、預定費用率
本商品整體平均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35.42%。
四、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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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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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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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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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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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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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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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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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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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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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六、理賠申請文件
1、火險理賠申請書。
2、出險損失清單。
3、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火災證明書。
5、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6、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7、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9、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10、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
貳、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一、 承保範圍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二、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三、預定費用率
本商品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15.0%。
四、短期費率表
本保險採全國單一費率,每年保費新台幣1,350元(每戶按保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保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者,按比例計算),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期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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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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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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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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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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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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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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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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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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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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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六、理賠申請文件
住宅建築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符合本保險契約所載承保損失要件者,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1、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或合格之評估人員之鑑定證明文件。
2、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3、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4、賠款接受書。
5、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而申請理賠者,檢附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
叁、訪客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一、 承保範圍
本公司在保險期間內,因在保險標的物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前項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蒙受傷害而須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對於該第三人除支付損害賠償金之外,另支付住院慰問保險金,但每次意外事故每人為新臺幣10,000 元。若該第三人因前項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本公司另行支付身故慰問保險金新臺幣100,000 元。前二項保險金由其本人或家屬簽收。
住院慰問保險金或身故慰問保險金,不包括在損害賠償金或和解金額內。
二、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2、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3、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5、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6、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9、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三、預定費用率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四、短期費率表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五、保費退費係數表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六、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體傷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診斷書影本。
3、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4、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5、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死亡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財物損害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3、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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