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100年7月21日兆產備11110001139號函備查
100年12月12日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7320號函核准
100年12月13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30720號函核准
二、 承保範圍
(一)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1、 火災。
2、 閃電雷擊。
3、 爆炸。
4、 航空器墜落。
5、 機動車輛碰撞。
6、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所稱「損失」係指承保的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其他附帶損失或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額外費用之賠償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
(三) 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1、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除另有約定外,得參考下列金額之一約定之:
一、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重置成本金額。
二、投保時要保人提供之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之成本金額。
前項保險金額倘因物價變動有所調整時,要保人得通知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
2、 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
本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之建築物者,該建築物內動產即自動納入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內,該動產之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但另有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從其約定。
前項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係以實際價值為計算基礎。
(四) 理賠:
1、 承保建築物之理賠:
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以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所需之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
除法令規定或事實原因無法修復或重建外,若被保險人不願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本公司僅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之。本公司並就重置成本為基礎與實際價值為基礎之保險金額差額部分計算應返還之保險費。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百分之六十之比例負賠償之責。其理賠基本計算方式如下:
|
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 |
X |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
|
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60% |
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
三、 不保事項
(一)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5)、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6)、冰雹。
(二) 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3、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5、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6、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7、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四、 預定費用率
本商品整體平均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4.02%。
五、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費按下表所列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六、 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火險理賠申請書
2、出險損失清單
3、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火災證明書
5、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6、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7、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9、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10、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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