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95年4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37070號函核准(公會版)
95年12月13日金管保四字第09502565260號函核准(公會版)
95.12.29兆產(95)備字第0741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二)、定額式自負額
依本保險契約第四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二千元,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就每一意外事故之自負額仍以一次計算。
三、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2、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5、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6、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9、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四、 預定費用率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5%。
五、保險費及退費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七、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1、體傷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診斷書影本。
(3)醫療費收據影本。
(4)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5)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2、死亡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3、財物損害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3)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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