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備日期及文號
96年7月18日(96)產火字第016號函備查(公會版)
96.07.27兆產(96)備字第0675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 承保範圍
1、 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1)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2) 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三、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2、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3、 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4、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5、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6、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7、 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颱風、洪水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18.06%。
五、短期費率表
附加颱風及洪水險,短期費率說明如下:
1、 保險期間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者按附加險全年保險費百分之百計算。
2、 保險期間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者,按下表計算: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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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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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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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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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 保險期間跨越前二項者,其颱風及洪水險費率最高以附加險全年保費之百分之百為限。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 賠償申請書。
2、 出險損失清單。
3、 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 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5、 建築物權狀影本。
6、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7、 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8、 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9、 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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