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1年4月29日(91)產火字第029號函核備(公會版)

95.11.10兆產(95)備字第0513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 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1)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

(2) 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3) 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4) 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5) 任何人非因政治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2、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1)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2)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前述保險標的物,係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2、 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3、 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致之損失。

4、 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5、 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6、 由於恐怖主義(Terrorism)破壞行為所致之損失。
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暴力行動,致使民眾處於恐懼狀態,以遂其各種政治上目的。

7、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住宅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5%。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

35%

二個月

45%

三個月

55%

四個月

65%

五個月

75%

六個月

80%

七個月

85%

八個月

90%

九個月

95%

十個月至十二個月

100%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 賠償申請書。
2、 出險損失清單。
3、 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 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5、 建築物權狀影本。
6、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7、 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8、 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9、 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