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1年4月29日(91)產火字第029號函核備(公會版)
95.11.10兆產(95)備字第0513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直接因自動消防裝置意外滲漏或噴射水或其他物質,或因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1)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2)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三、不保事項
1、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導致自動消防裝置發生前述意外滲漏、噴射或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非由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火災引起之熱。
(2) 鍋爐或飛輪豁裂或碎裂。
(3) 修繕或加建建築物。
(4) 修繕、改裝、擴充或遷移自動消防裝置。
(5) 冰凍。
(6) 自動消防裝置建造不良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知情者。
2、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2) 自動消防裝置本身之毀損。
(3) 挖土、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費用。
(4) 下列各項之拆除、清理及重造費用:
a. 磚、石或混凝土基礎,包括機器、鍋爐、發動機等之基礎。
b. 在平面以下之樁材、管線、溝渠等。
(5) 照像軟片、紀錄帶之毀損;但其未使用前本身之價值,不在此限。
四、預定費用率
住宅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5%。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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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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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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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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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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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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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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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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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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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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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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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 賠償申請書。
2、 出險損失清單。
3、 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 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5、 建築物權狀影本。
6、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7、 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8、 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9、 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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