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1年4月29日(91)產火字第029號函核備(公會版)

95.11.10兆產(95)備字第0513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2、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2、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3、 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4、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四、預定費用率

住宅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5%。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

35%

二個月

45%

三個月

55%

四個月

65%

五個月

75%

六個月

80%

七個月

85%

八個月

90%

九個月

95%

十個月至十二個月

100%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 賠償申請書。
2、 出險損失清單。
3、 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 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5、 建築物權狀影本。
6、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7、 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8、 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9、 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