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91年4月29日(91)產火字第029號函核備(公會版)
95.11.10兆產(95)備字第0513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 承保範圍
因火災或爆炸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三、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或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2、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3、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5、 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雇人因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6、 因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7、 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住宅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5%。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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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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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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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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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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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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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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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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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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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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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體傷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診斷書影本。
(3)醫療費收據影本。
(4)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5)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2、死亡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3、財物損害責任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3)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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