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民國93年02月16日台財保字第0930750355號函核准

民國93年09月16日中產(93)企字第0761號函核備

民國93年11月24日中產(93)企字第0928號函核備

95.0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

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一)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兆豐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在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定義

本附加險所稱被保險人,指於要保書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下列以書面同意並載明於承保明細表之人:

1、本人之配偶、父母

2、與本人或本人之配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於保險標的物地址內之家屬

3、與本人或本人之配偶雖非同居一家但營共同生計之未婚子女

本附加險限於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始得加買本附加險。

(三)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附加險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五)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險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六)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七)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附加險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三、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要保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3、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4、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四、預定費用率

住宅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5%。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以下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一)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